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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7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县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外商)到剑川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剑川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县境内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之外,一律对外开放,欢迎县内外各类企业、客商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有形和无形资产为纽带,来剑川县实施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兴办各类企业。

第三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商在剑川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在当地纳税的企业和公益性项目,以及对科技、经营管理人才的引进。

第四条财税优惠政策

对来剑川县投资新办各类企业和公益性项目的外商,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具体办法为:

㈠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按全额扶持。自投产之日起按所得税额前3年全额扶持,后2年按50%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按全额扶持。

㈡兼并或收购剑川县原有企业的,所得税先征后返3年。

㈢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外汇按投资时国家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第三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所得税全额扶持,后2年按50%扶持。

㈣新办出口商品额占全部销售额80%以上的外向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所得税全额扶持。

㈤新建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3年内按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所得税全额扶持。投资电力、水利、公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自投产起,3年内按所缴所得税全额扶持,后两年按50%扶持。投资从事农业龙头企业的,免征5年所得税。

㈥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五条收费优惠政策

㈠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地方政府部门受益的,3年内减半征收;属国家和省、州规定的收费项目按标准征收。

㈡对新建企业3年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维护费。

㈢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第三产业项目,自投产开业之日起30日内,县内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给予5次免费广告。

㈣对所有客商投资企业和县内个体私营企业的收费均实行审批制度,由县发展计划局价格管理部门统一核发收费许可证,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每年检查一次,对不按规定执行,擅自收费的,谁收谁负责退还。

第六条用地优惠政策

㈠凡来剑川县投资办企业的外商均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收取。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先付清征地费和审批费用及按规定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在次年内交清。但第一年交款数不得少于应交总额的80%,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中县分享部分可先交后返50%。

㈡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向县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有偿、有限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最高为: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工业用地4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其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及其它设施,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

㈢利用国有存量土地新办企业的,除经营性用地外,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办企业,土地出让金可适当优惠,但最低不能低于按评估确认价的70%。

㈣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的(如学校、道路、桥梁、城镇街道的美化、绿化、亮化及旅游资源开发等),可以行政划拔方式提供用地20年;BOT、TOT方式合作项目,符合供地条件的,按合作时间提供用地。

㈤以租赁方式使用企业国有存量土地的,租期可达30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七条开发土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用地优惠政策

㈠从事以上四种产业的,可以采用承包、租赁、征用等方式获得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

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优惠20%;分期缴纳的,出让金从合同生效起3年内缴清。

第八条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㈠对政府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人才,可以在同等学历当地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在剑川工作期间无偿使用90m2以上的住房一套,并要求在剑川工作5年以上。

㈡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3年内对推动剑川县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政府视其贡献大小给以重奖,并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㈢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相关部门可为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办理随调随迁手续;属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要求,办理地方城镇户口,并免收城市增容费。对其子女,就近安排入托入学。

第九条中介服务的优惠政策

对属于非职务引进国内外资金在剑川县实施各类项目的中介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奖励。

第十条户籍政策

㈠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子女及亲属办理地方城镇户口。

㈡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企业和投资1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所雇佣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专学历以上的技术工人可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㈢投资者在用水、用电、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剑川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服务保障的优惠政策

㈠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项目审批、章程审批、注册登记、开工审批等,由县便民服务中心牵头实行“一站式”审批无偿服务,若资料齐全,须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批准或不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㈡投资企业用地由企业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按审批权限,县内报批土地手续不超过10个工作日,属地区或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帮助投资企业办理土地报批手续。

㈢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对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除法定单位依法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有特殊情形需要进行检查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财政、税收政策的兑现,由投资者申报,县招商局进行资格认定,县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审核,每半年办理一次,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土地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局出具证明,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办理。收费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局出具证明,县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外商除享受本规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及省、州所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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